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2013-08-10 浏览:10232 次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炸弹所致的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它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地飞机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飞机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飞机,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飞机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 天为止。如被保险货物在中途港转运,保险责任以飞机到达转运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俟装上续运的飞机时再恢复有效。
注:本条款系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