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国际信用证结算时,开证行对于有不符点的单据拒付是国际惯例赋予开证行的权利,但有时也会发生无理拒付,导致出口受益人的收款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保障,双方银行之间通过电文进行沟通反驳,不仅延迟受益人收汇时间,相应也要承担往来电文的费用,无形之中增加受益人的成本。
案例背景:
信用证类型:即期信用证
开证行:U.S. BANK
开证申请人:美国A公司
受益人:我国B贸易公司
信用证金额:USD185000
索汇金额:USD123500
45A 货描:FOB DALIAN,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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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单行寄单后,开证行发来MT734电文提出不符点:发票的价格条款显示为“RICE TERM”,而不是“PRICE TERM”。那么这一个字母之差是否属于不符点呢?
按照ISBP745第A23条,拼写或打字错误如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则不构成单证不符。此处虽然“RICE”这个单词存在,但是“RICE TERM”这个词组中最核心的是“TERM”,能联系到后面衔接的FOB,做为银行专业审单人员一眼就能分辨出这属于价格条款,并不会影响句子表达意思,因此并非不符点。
交单行拟先发电文反驳上述不符点,并告知客户,由于信用证尚在交单期和有效期内,如若开证行坚持拒付,还可以换单补救。根据国际惯例,只要受益人改正的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提交到指定银行,且新提交的单据没有构成新的不符点,开证行必须承兑或付款。反驳电文尚未发出,开证行划来款项,同时在发来的付款电文中显示,已扣除不符点费USD120。
经受益人客户联系申请人得知:主要原因在于开证申请人对于收到的货物未完成全部的检验,因此强势给开证行施压,要求暂缓对外付款,而开证行考虑到后续与申请人的业务合作关系,只能牵强找寻单据中的瑕疵,凭此在规定的5个银行工作日之内对外拒付。
经买卖双方证外沟通协商,申请人同意通过汇款方式支付受益人USD120以补偿开证行扣收的不符点的费用。
案例启示:
第一:受益人要慎重选择开证银行和交单行。业务实践经验表明,很多业务风险的发生与开证行的素质较低、操作不规范等因素有关。
第二:受益人制单时要注意信用证单据条款的细节内容,同时交单银行审单时要谨慎关注单据审核细节。